渴恩華人基督教會之章程

渴恩華人基督教會之章程

(簡稱CCG KEEN e.V.)

前言

主耶稣基督已經將救恩福音活化的成全在我們這些主內的弟兄姊妹眼前(約翰福音十章4、11節)。

耶稣基督是道路、真理、生命,借著祂我們可以到天父那裏去(約翰福音十四章6節)。

我們願意跟隨主的腳蹤,透過言行來見證主耶稣所成全、所傳揚的救恩福音。

舊、新約聖經,以及符合聖經之教會教義是我們生活的准則。

渴恩華人基督教會在以聖經爲准則,且以言行見證救恩福音的基礎上,開放性服事:

– 就讀于科隆和波恩地區各大學的學生們,

– 年輕的家庭和孩童們,

– 異國婚姻夫妻及家庭們,

– 各年齡階段的家庭和個人。

§1 – 法人團體之名稱,所在地及會計年度

本法人團體名爲“渴恩華人基督教會”, 經由正式注冊于科隆市法人團體登記後,得以使用附加之“ e.V.“ 以茲注明。以下簡稱: CCG KEEN e.V.

本法人團體位于科隆市。

會計年度是以曆年爲基准。

§2 – 法人團體之成立基本前提及目的

根據德國稅法,對社團法人團體CCG KEEN e.V. 非營利機構規定如下:

– 依據德國稅法(AO),第五十二條第二段第一號,推動發展宗教;

– 依據德國稅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段第四號,提供青少年相關協助

– 依據德國稅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段第七號,推廣一般國民和職業教育以及大學生學業上的相關協助;

– 依據德國稅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段第十三號,增進國際交流,培養對各項文領域之包容力,及各民族相互諒解共容之理念。

 本法人團體CCG KEEN e.V.成立的主要目的, 特別是爲了:

– 向居住于科隆和波恩周邊地區的華人及其家屬和朋友們傳揚福音,使人接受基督救恩;

– 提供他們一個基督教的團契教會生活;

– 給予他們信仰及生活上的協助;

– 培養與其他德國基督教教會之間的友好合作。

本教會成員在其華夏文化及語言背景之下,信仰上得到牧養,得以培育宗教信念認識基督信仰,並得以運用文字、 圖畫、影音方式傳播其信仰。同時,本教會支持華人融入當地社會,政府機關,並與擁有共同信仰背景的德國教會合作。

本章程目的之實現,將通過以下方式達成:

– 舉行主日崇拜儀式,查經班,及各項基督教的活動;

– 透過教會之聖餐儀式和各項教會之典禮儀式;

– 藉由隸屬教會中之各個群組, 各種休閑計劃,青年活動,兒童節目,語言課程,

  婦女組織, 營會以及靈修活動來實現。

各項職責任務將由教會會員以榮譽義務型式來達成。

但各項教會聖禮儀式則除外。

§3以公益性的 – 非營利的服務 – 幫助大衆

渴恩華人基督教會(CCG KEEN e.V.)追求 – 符合德國稅法規定『可獲稅務優待含義』之唯一、直接的公益和宗教目的。

渴恩華人基督教會(CCG KEEN e.V.)從事義務性工作,不以營利爲目的。

本教會的特色

– 擁有一個生氣蓬勃的基督信仰生活;,

– 所有公益活動,均有利于教會和大衆;

– 信仰上的教導和造就;

– 幫助大家完成職業教育;

– 提供學生相關協助;

– 培養國際觀和對各不同文化之包容力,尤其是促進中德雙方之溝通與文化交流。

§4 – 法人團體會員入會資格

會員可是自然人或法人團體,但法人團體只可獲得贊助會員資格(請看以下條文)。 入會申請, 應以書面向理事會提出,在征詢法人團體會員們意見後,理事會將可以簡單多數決定准許入會與否。

若被拒絕入會,理事會無需說明理由,但申請者可向會員大會提出複審,大會將可以簡單多數,作出准許入會與否之最終決定。

§5 – 會員資格 – 未成年會員資格 – 榮譽會員資格

任何人確實認同本教會之基本主張和目的,並且願意積極參與活動者,均可成爲渴恩華人基督教會(CCG KEEN e.V.)之基本會員。

未成年者可經由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提出書面入會申請,即可自出生起成爲未成年會員

若由未成年者自行提出書面入會申請,則必須年滿十六歲,因十六歲以上者才可以正式參加會員大會並行使投票權。

榮譽會員: 

任何人均可經由理事會或會員大會以簡單多數確認同意後成爲榮譽會員。

因某會員忠誠的參與或是因與本團契有特殊淵源或密切聯絡合作關系者,可被渴恩華人基督教會(CCG KEEN e.V.)授予榮譽會員資格。例如,當原有之基本會員因已遷移他處而無法經常參加本團契之活動時,可由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授予榮譽會員資格。

榮譽會員沒有投票權,但有權參加本教會活動及會員大會。

§6 – 贊助會員資格

除了榮譽會員之外,還有一種會員亦無投票權,即贊助會員。

基本會員只能是自然人,但贊助會員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團體。

理事會可決定贊助會員是否可以入會成爲贊助會員,經同意入會時,亦即代表此贊助會員已確實認同本教會之章程內容。

贊助會員應積極支持本教會各項活動,亦包括財務經濟上之支持。 依規定贊助會員無投票權,在其聲明加入本教會時,即有義務無論以何種方式均願意支持本教會各項活動。

§7 – 會員資格之終止

會員資格可經由會員自願退出,由本會之決議開除會籍,因會員死亡,亦或因法人團體已解散而喪失。

退會申請必須以書面向理事會主席或代理主席正式提出。書面退會聲明可于任何時間向理事會提出。

必須要有重要理由,才能開除會員之會籍。 重要理由特別是指當會員有抵觸本教會章程§2內容之不良行爲。是否開除會員之會籍,由理事會決定。

若對被開除會籍有異議,該會員有權于一個月內以書面致理事會表達要向會員大會申請複審。會員大會可以當時出席者之簡單多數,作出是否同意開除該會員會籍之最後決定。

被開除會籍者可保留其經由依序上訴會規來核查本會此項決議措施之權利。

§8 – 法人團體之籌資方式

會員無須支付定期義務費用。

本教會經由會員和會友以及贊助會員之自願奉獻來籌措經費。

此外亦可經由每周主日崇拜後或于其他活動中所收到之奉獻募集經費。

§9 – 法人團體之組織

本教會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兩個重要組織。 本教會之重要事項均由這兩個部門來決定。

§10 –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是由理事會及其余的會員們組成,每年召開一次正式會員大會。

臨時會員大會可因迫切性所需而召開,在提出明確陳述說明並經二分之一有投票權之會員聯署要求下,亦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正式會員大會和臨時會員大會均將由理事會召開。

正式會員大會將由理事會于開會日期至少二十八天前, 書面通知召開。

臨時會員大會將由理事會于開會日期至少七天前, 書面通知召開。

會員大會有以下之任務:

-選出本教會之理事會;

-選出兩名中立的財務監督;

-審核年度結算;

-決定本教會之財務預算,經濟計劃,年度預算,財産運用,

-修改章程,必要時解散本法人團體;

-負責本教會所有活動之計劃及規範, 請看§2,§3。

每一次依照章程內容規定召開之會員大會,出席人數必須超過本教會有投票權之會員總人數之二分之一 才可決議事項。産生之決議,必須是要獲當場有投票權之出席者之簡單多數通過,而成爲有效之決議。

要修改章程及解散本法人團體,會員大會出席人數必須超過本教會有投票權之會員總人數之二分之一,且至少在已投出之總票數中,需有四分之三贊同票,始可通過提案。

會員大會之票選結果及所作出之各項決議,均必須由書記以書面紀錄,會後並共同和大會主席簽字認可。

會員大會可在本章程規定範圍內,在會員大會及理事會兩個重要組織之間的工作分配作更仔細之規範。

有關雇用一般及有特別工作條件的男/女牧師爲渴恩華人基督教會(CCG KEEN e.V.) 職員之事,完全由會員大會以簡單多數來決定。

§11 – 理事會

理事會由最多七位會員組成。理事會有以下重要職位:理事會主席,書記,財務。由理事自行推舉決定。

被聘雇的牧師自被雇用的當日起,即爲當然之理事會理事。

牧師不得兼任財務一職。

當牧師兼任理事會理事之日起,該屆被選出的理事中,應由獲得最低票者禮讓理事一職予牧師來取代。

理事會成員必須是有投票權之會員。當理事喪失會籍時,則其理事之職權即自然結束終止。

理事會成員是由會員大會選出。基本任期爲一年,但若任期截止時,本教會尚未舉行新的改選之前,則仍可留任理事至新理事會被選出爲止。若一名理事于任期中間請辭,理事會則可指定其他會員加入理事會,或將離任理事所司事項委托予其他理事暫管。

依民法(BGB)第二十六條理事會主席或其代理人是本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亦爲一般代理人。 此二位理事均已被授權可各自分別代表本法人團體。

理事會依照本會章程宗旨及會員大會作出之各項決議來行事。主要任務有:達成實現本法人團體之目的;管理本法人團體的財産;召開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報告有關理事會之運作情況;並列舉各項提案,交予會員大會表決。

理事會中必須以簡單多數做出有效決策。理事會可自行訂立議事規則。

§12 – 財務及法人團體財産

爲了要實現共同的任務,其所需之經費將由自願之奉獻而籌募得來。

本法人團體之經費只得運用于達成章程內明載在之目的。

凡有違反本會章程宗旨之支出,或有過高之支出,任何人均不得由本法人團體之基金中獲得報銷。

會員只能在有收據證明支出款項時,才可獲得報銷,所有重要的、一次性的或是經常性的支出,舉凡超出一百歐元,則必須由理事會核准。

財務(或代理人)負責掌管現金收支及銀行帳戶事項,每年必須經由兩名中立之帳務稽核人員(本會會員)或是外來之會計師查核對帳一次。

§13 財務稽查

會員大會可選出兩位中立之帳務稽核人員。任期爲一年。此兩位不得是理事會成員。但可再次被選。

§14 章程修改及解散本法人團體

章程修改及解散本法人團體必須于會員大會以書面方式提案後決議。

本法人團體解散時或喪失合乎稅法中稅務優待含義時, 法人團體財産將歸屬于: 一個合法的法人組織 或另一個以促進推廣宗教爲目的,且合乎德國稅法中第五十二條第二段第一號 稅務優待含義規定之法人團體。

此法人團體同時並符合本章程的前言所含之精神。

此法人團體必須在解散決議文中被明文指定出來。

§15 條款效力可分割性,書面必要性,其他規定,內部規則及契約

當本章程中任何一條款是或將會是 ,完全或部分違法或無效時, 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如若有此情況發生,盡可能依本會章程宗旨而貫徹實行。 若無效之處涉及有關義務或期限規範,則將依法定基准規定而行。

違法或無效之規定應立即經由會員大會決議修正替汰。

爲了要貫徹實行章程, 理事會可公布訂立行政,議事規則和財務規則。

諸項規則可由理事會以簡單多數産生有效決議而訂定之。

除此之外,理事會可以公布訂立其他規定。

所有更多渴恩華人基督教會(CCG KEEN e.V.)的內部決定或規則,均有書面明載之必要性。 特別是:

– 聘雇男或女牧師之工作合約,

– 本法人團體之議事規則,

– 理事會之議事規則,

– 財務規定,

– 學生獎助福利辦法,

以及其他諸類文件等等(此處無結束性之列舉),必須以書面方式明文記載。